貴陽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
政策法規 加入時間:2010/3/14 15:20:46 科杰在線 pc354.com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貴陽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完善我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新農保),推進城鄉統籌發展,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和《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意見》(黔府發〔2009〕37號),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新農保堅持的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堅持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堅持政府主導和農民自愿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
第三條 具有貴陽市農業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新農保。
第四條 新農保執行全市統一的制度、政策及業務流程,基金實行市級管理,縣級經辦。
第五條 新農保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推行。貴陽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新農保工作的協調、指導和推進;區(縣、市)人民政府應將新農保工作列為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負責本地區新農保工作的組織實施,實行年度目標考核;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新農保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參保工作。
第六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全市新農保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新農保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區(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新農保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新農保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七條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全市新農保的業務協調和指導工作;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個人賬戶、基金的統籌管理及養老保險待遇核發工作。鄉(鎮)勞動保障所根據授權辦理轄區內新農保的參保登記,負責養老保險費收繳和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申領及發放等工作。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鄉(鎮)勞動保障所所需經費納入市、區(縣、市)兩級財政預算。財政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專項工作經費,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第九條 財政、編制、發展改革、公安、統計、審計、民政、計生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新農保工作。
第二章 養老保險費的籌集
第十條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利息和其他收入構成。
第十一條 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8個檔次。參保人員在一個自然年度內自主選擇繳費檔次,一次性繳納,多繳多得。繳費標準根據國家、省的政策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二條 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資助。在一個自然年度內,集體補助或其他資助資金不得超過第十一條規定的最高繳費標準。
第十三條 政府補貼。從2010年度起,政府對每年按時繳費的參保人員,按照每人每年30元標準給予補貼,記入個人賬戶。列入國家新農保試點的區(縣、市),由省、市和區(縣、市)級財政各承擔10元,未列入國家新農保試點的區(縣、市),由市級財政承擔20元,區(縣、市)級財政承擔10元。參保人員中斷繳費的,可以跨年度補繳,但政府不予補貼。農村重度殘疾人的養老保險費由區(縣、市)政府按照個人最低繳費標準全部或部分為其代繳。其中,已享受農村低保的重度殘疾人,全額代繳;未享受農村低保的重度殘疾人,按50%代繳,剩余部分個人繳納。農村重度殘疾人的界定,原則上以持有的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為依據。
第三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公民身份證號碼,為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個人賬戶,核發《貴陽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手冊》,建立新農保檔案。
第十五條 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費的資助及政府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第十六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記賬利率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年內發生利率調整的,按就高原則確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對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結息一次。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中斷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再次繳費時,中斷前后的繳費年限可累計計算,個人帳戶儲存額連續計息。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跨統籌范圍轉移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本息全部轉移。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有權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其個人帳戶的有關情況,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四章 養老保險待遇及發放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后,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參保人員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累計繳費滿15年的基礎養老金標準全市統一為每人每月105元;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時基礎養老金在上述基礎上每月增發3元。基礎養老金由財政全額承擔。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按照本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
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時,已年滿45周歲以上的參保人員,可按照下列辦法之一,參保繳費并享受相應待遇:
(一)已年滿60周歲的農業戶籍老年人、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享受國家規定的基礎養老金,即每人每月55元,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若本人自愿,也可一次性補繳15年的養老保險費,補繳后養老金待遇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執行。
(二)已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的,應按年繳費,年滿60周歲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按月領取養老金,但繳費年限每相差1年基礎養老金在第二十條規定基礎養老金標準105元基礎上減發3元。若本人自愿,也可以一次性補繳滿15年,補繳后養老金待遇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執行。
(三)符合補繳條件的人員,補繳標準為:按本辦法規定的繳費檔次自主選擇,一次性補繳,多繳多得。一次性補繳的,政府不給予補貼。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基礎養老金水平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適時調整。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可由個人或個人委托村及相關人向所在地勞動保障所申請辦理領取養老金相關手續,經勞動保障所初審后,由本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并核發《貴陽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領取證》,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同時發放一次性喪葬補助費500元,并將個人賬戶中除政府補貼外的資金余額,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失蹤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停止發放其養老金。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將個人賬戶中除政府補貼外的資金余額,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縣、市)財政根據每年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人數和支出金額,確定補助資金,按年足額劃撥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專戶。
市、區(縣、市)財政補助資金承擔的比例是:云巖區、南明區、花溪區、烏當區、白云區、小河區、金陽新區由區本級全額承擔;清鎮市、修文縣、息烽縣、開陽縣由市、縣(市)各承擔50%。
列入國家新農保試點的區(縣、市),扣除中央補助的基礎養老金后,剩余部分的財政補助,市和區(縣、市)承擔比例按上述比例分擔。
第二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就近、安全的原則對養老保險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并組織鄉鎮勞動保障所開展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的資格認證工作,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員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應當參加資格認證。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死亡,其直系親屬應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內到所屬勞動保障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 基金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新農保基金納入社保基金財政專戶,參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列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新農保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風險,確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九條 市及區(縣、市)財政部門應按規定編制新農保財政補助年度預算,并及時將資金劃撥到新農保基金財政專戶,確保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第三十條 新農保基金只能用于按時支付參保人員的養老金和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擠占挪用。
第三十一條 新農保基金結余只能存入銀行或認購國債,確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條 各級勞動保障、財政、審計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切實加強對新農保基金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部門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偽造證件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騙取或冒領、多領養老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追回,并由相關部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新農保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仍然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增發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獨生子女戶和雙女計生戶夫妻養老金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筑府辦發〔2008〕166號)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貴陽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筑府發〔2008〕47號)同時廢止。
來源:金陽時訊-貴陽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