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寧:2009年10月12日東方早報社論
長假結束到今天已第4天,河南安陽市一彩民在長假最后一天晚間獨中稅前總獎金3.559億元是真是假的坊間質疑一直未能消退。同類質疑已存在多年,上一個質疑的“高潮”發生于2007年11月27日晚間,那一晚,甘肅嘉峪關市一彩民創下1.13億元中獎金額紀錄,成為國內彩票中獎第一人。
面對日益成熟的網絡“公民表達”,本次網上及媒體對3.6億元“重彩”之得獎彩民的運氣、羨慕、嫉妒等成色的議論已大為減少,而對這一幸運彩民是否真實存在的質疑(“開彩”過程是否存在舞弊現象已降至次要位置)卻集中釋放。如果這是彩票發行機構的精心設置的一個“套”,也即該彩民壓根就子虛烏有,那么,這么做無疑于引誘更多彩民加大下注力度,“驅趕”更多潛在彩民加入博彩隊伍。
河南省福彩中心顯然意識到公眾普遍質疑的“危險性”,即刻在第一時間自辯清白,聲稱此次雙色球巨獎產生“不存任何疑點”,其“真實性不容置疑”。然而,言之鑿鑿非但未能證得彩票發行機構的清白,相反進一步加深了輿論的質疑。質疑并非公眾無是生非,而是基于由政府壟斷操辦(民政部門和體育部門)的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發行,實乃黑幕厚重,驚天弊案接二連三(其實,被媒體曝光的只系“彩票弊案”的冰山一角)。簡言之,由于政府發彩公信力反復被“彩票弊案”所踐踏,無論是福利彩票抑或體育彩票,其社會公信力不能說早已蕩然無存,至少已被侵蝕掉大半。
具體到本次中“重彩”之幸運彩民,其個人信息迄今處于保密狀態,保密理由源自現行《彩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該“條例”今年7月1日起方才生效施行。然而,質疑之聲集中到一點,在于同為發行彩票,國外系專門中介機構進行操辦并受法律和多個社會主體從不同角度進行全程監督,國內則系政府行為而實行殘缺不全的“自我監督”。
如此而論,在中國,發行彩票系典型的政府行為,中獎彩民無疑成為此種政府行為的直接當事人之一。倘若該判斷邏輯上能講通,那么中獎彩民的基本信息是否仍屬個人隱私就得打一個大大的問號?事實上,即使不考慮國外大都選擇公開中獎彩民個人基本信息的做法(據說美國還有專門的《記錄公開法》作為必須公開中獎彩民基本信息的法律依據),單就國內而言,也并非全無公開之先例。2007年10月11日,黑龍江一彩民獨中1稅前“大彩”6500余萬元,4天后,該省福彩中心安排該彩民接受多家媒體公開采訪......盡管此乃“孤案”,卻發生于“條例”實施之前,多少為“中式彩票發行”挽回了些許公信力。
根據財政部規定,國內彩票收益做如下分配:50%作為獎金返還中獎彩民,35%作為公益金收繳國庫,15%為發行費用,其中彩票發行中心提取3%作為管理費用。然而,實際操作時因缺乏政府之外的“第三方監督”,彩票收益的分配是筆糊涂賬,彩票公益金的投向和使用更系一筆糊涂賬。
我國從1987年發行福利彩票,1994年發行體育彩票,時至今日,除政府之外,有哪個機構和民眾知曉國家這些年累計發行了多少彩票?其中上繳國庫的公益金總額又有多少?巨量公益金收入具體實施了哪些公益項目或“轉移支付”?而總量同樣驚人的3%的管理費又是如何花掉的?鑒于“彩票弊案”之烈,國家在2000年將“彩票法”納入立法規劃,可長長的10年即將過去,令廣大彩民望眼欲穿的“彩票法”非但始終難產,甚至連“只聞樓梯響”都仍屬奢望,何也----眾多部門利益從中作梗矣----政府在“彩票行業”既做裁判又作運動員矣。如是,撇開彩票發行之博彩成色,作為推進社會公益的一個籌資渠道,它早已嬗變為由行政壟斷的產生“巨額既得暴利”的腐敗重災區......
得益于政府信息公開之時代大勢,中央政府頒行了《信息公開條例》;受益于網絡的便捷表達渠道,使公眾初步具備并極大激發了借助網絡推動“公開性進程”(其本質是推動社會進步)之現實和歷史的責任感。具體到3.6億元“重彩”之真假,受《彩票管理條例》所限,人們的質疑并無答案。但這樣的質疑價值卻不可小覷,由一樁樁個案所引發的質疑一旦集腋成裘,公開性和知情權保障當會漸進式前行,盡管過程之中曲折和反復將始終相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