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新華社發表署名文章,稱醉駕入罪的法律解釋權最終應該歸全國人大常委會,而不是最高法。
新華社記者南辰撰文稱,自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不足半個月,關于入罪問題引發討論。
文章介紹,引發討論的最大問題是:涉及“醉駕入刑”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釋權到底歸誰。
文章認為,這一問題必須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立法法第一節立法權限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而立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從這個角度分析,對刑法修正案(八)“醉駕入刑”的“標準理解”無疑應當出自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
其他疑問
裁量權應以酒精量為標準
其次,大討論引發的第二個追問是:司法自由裁量權究竟應當有多大,附帶條件的“酒駕入刑”條件應當是什么,會不會讓法律變成橡皮筋,會不會助長以言代法和執法不公。
文章援引媒體評論和相關刑法專家的觀點稱,什么情況下屬于“情節輕微”并不好判定。如果都由法官來判定情節嚴重還是輕微,其裁量權也顯太大。如果醉駕入罪不以酒精量為唯一的判定標準,應需要有正式的司法解釋。
應多方進行普法教育
最后,大討論引發的第三個普法教育契機是:法律宣傳如何入腦入心,如何讓廣大司機知道,讓社會交通的每個參與者知道。
文章認為,針對“酒駕入刑”,應當有專門的普法教育宣傳資金制作電視、網絡、平面媒體公益宣傳廣告,使更多人及時知法。
新聞回顧:最高法:勿將醉駕一律認定為犯罪
10日,最高法黨組副書記張軍表示刑法修正案中“醉駕入刑”的相關條款不應僅從文意理解,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而是要與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銜接,按照事件情節惡劣程度判斷,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