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規范行政機關強制權力運行的行政強制法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五次審議,昨日獲得通過,該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節假日不得實施“強執”
行政強制法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程序進行了嚴格的規定,為規范強制執行的行為,強制法禁止“夜襲”,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如果行政機關違反上述規定,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公民遇侵害時可獲救濟
行政強制法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到行政強制權侵害時,規定了救濟途徑。
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在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
行政強制執法明確10步驟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2、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3、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4、通知當事人到場
5、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7、制作現場筆錄
8、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9、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歷次審議變化
二審 2007年 應嚴格約束限制人身自由
二審時,有常委委員提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應有更嚴格的程序約束。對此,草案增加規定,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
查封、扣押財物是兩種基本的行政強制措施,為防止行政機關任意擴大查封、扣押的范圍,草案增加規定,查封、扣押的物品限于涉案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財物。
針對現實中因為行政機關未及時通知、催告當事人履行繳納罰款或者有關稅費的義務,出現“滾雪球”式罰單,滯納金遠高出罰款數額的情況,草案增加規定,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三審 2009年 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針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執法主體龐雜,有的地方和部門將行政強制權委托給社會組織和不具備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有的甚至雇用臨時人員執法的問題,草案增加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正式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為防止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過程中侵害公民、企業合法權益的情況,草案增加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強制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返還已被執行的財產;不能返還原物的,按市場價折價賠償。”
在行政強制法頒布之前,行政強制實踐中存在著“散”和“亂”的問題。行政強制的設定主體比較散,法律可以設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中央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也可以設定,甚至少量的政府規范性文件也設定。
四審 2011年 地方不得設行政強制措施
草案規定,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特定事項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凍結存款、匯款以外的行政強制措施。
為防止行政機關濫用代履行,草案對代履行的范圍進行了限制,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為嚴控行政強制權,草案規定,“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延長凍結的決定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五審 2011年 申請法院強執案留探索空間
針對行政強制措施種類的最后一種“其他行政強制措施”這一兜底條款范圍太大,為防止被濫用,草案規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為保障公民對行政強制設定和實施提出異議,草案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申請法院強執的案件,到底由法院還是行政機關實施?尚處于改革探索中。將“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裁定執行的,由法院執行”這一規定刪除。
【解讀】
行政強制法出臺過程之艱難,在全國人大立法史上并不多見。此前審議次數最多的法律當屬物權法,該法經過了八次審議,在2007年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獲得通過。此外,監督法的出臺亦經過了漫長的過程,從醞釀至2006年通過,耗時長達20年,在2002年正式進入審議程序后,四年經過三次審議獲得通過。行政強制法的審議時間相當長,該法2005年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但早在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即開始了起草工作。
一審時有人反對立法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應松年表示,強制法的核心是規范行政強制權,既需要承認強制的正當性,但又要看到行政強制權很嚴厲,用得不好會傷人,而且傷害很大,所以一定要慎重。
一審草案正式進入審議后,當時行政法學界對于該法順利出臺很樂觀,不料遇到較多爭議,這些爭議既包括立法部門內部的意見分歧,也有行政部門“擴權”的訴求與規范、制約權力的立法目的之間的矛盾。
立法部門內部的分歧主要體現在對行政強制法的認識上,有的人認為該法是規范行政強制權力運行的,支持立法,有的人則認為該法是給行政權力賦權,因而反對立法或另尋適當的時機立法。
當時陳建生等多位委員皆提出,公民本來就是弱勢群體,再強調給予行政機關行政強制權力,恐怕會引起很多矛盾,建議立法緩一緩。
而行政機關則希望獲取更多的行政強制權力,比如當時國家工商總局提出增加“強制進入生產經營場所”,交通部提出增加“強制進入運輸工具”,安監總局提出“對場所、設備、設施等責令停止作業、使用”等。
四審對必要性達成共識
一審后,該法即因各種分歧而進入漫長的立法過程。根據立法法規定,擱置審議滿兩年的法律案將終止審議,在2007年和2009年的兩次審議,都屬于避免該法律案成為“廢案”的審議。不過這兩次審議中,各方分歧在逐步的減少,直至今年4月的第四次審議,立法部門內部基本上對立法的必要性達成了共識。
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對于公民而言,要防止強制措施對其權益的過度侵犯,對于行政機關而言,這些強制措施意味著權力,意味著行政管理的手段。
如何平衡“公民權”和“行政權”的任務,則交給了立法部門,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喬曉陽所言,行政權強大,公民權弱小,需要通過立法規范行政權、制約行政權,保護公民權。這種平衡貫穿著強制法12年的立法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