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個官司后獎金提高至50元
“舉報不法行為,居然只得5元獎金,還得親自去領取。”廣州市花都區的小伙子林榮達,乘坐花都汽車客運站的汽車去廉江時,發現開具的發票沒有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于是向花都區地稅部門舉報。之后獲得5元獎勵,這個獎勵還不夠他去領獎的交通費。于是,小林將花都地稅局告上了法庭。經過一審、二審后,廣州中院判決小林勝訴,要求花都地稅重新作出獎勵決定。昨日,小林收到了花都地稅局重新作出的領獎通知書,獎金飆升至50元,小林倍感滿意。
一審敗訴小林不服
除了獎金太低外,小林還認為,《發票管理辦法》對于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規定可處萬元以下罰款。地稅部門在行政處罰的時候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裁量。車票作為車站使用的發票,處罰幾百元很不合理,根本起不到教育作用。
但一審法院花都區法院判其敗訴,認為該獎勵額與其貢獻相當。小林不服,又上訴至廣州中院。
10 月12 日,廣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并認為,根據國家《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第6 條、第7 條的規定,花都區地稅局給予林榮達獎勵符合上述法律法規。
終審勝訴判重新獎勵
但是,廣州中院認為,花都區地稅局作出的舉報領獎通知書雖然列明了獎勵依據,但未列明具體法條,屬于適用法律不當。并且,法院還認為:“舉報獎勵本是稅務部門提出并倡導,目的是為了監督各種應稅行為,但上訴人響應被上訴人(花都區地稅局)的提議進行了舉報,卻僅被獎勵5 元……如此獎勵無法起到鼓勵舉報的積極示范作用。”
法院最后判決花都區稅務局撤銷已作出的獎勵決定, 并在60 日內重新作出。昨日,小林欣喜地收到了花都地稅局重新發來的“領獎通知書”。此次,獎金額提高到了50元。
“我通過自己小小的行為,糾正了政府機關的不規范的做法,我覺得很有意義。”小林目前正在申請自考法律本科,他認為,文明法治的社會需要他這樣斤斤計較的市民。
事件回放
2010年9月,林榮達舉報花都區汽車客運站開具的發票沒有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ǘ嫉囟愑2010年11月8日對其作出《稅收違法舉報案件檢查情況書面告知書》及《稅務違法案件舉報領獎通知書》。這兩份材料,一是告知林榮達對花都汽車客運站進行處罰五百元,二是通知他到地稅局領取五元獎勵金。“我坐公交車來回都花了8元,舉報獎勵起碼不應該低于舉報成本。”小林將花都地稅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