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檢察院受理了一起犯罪嫌疑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使用虛假身份證件一案。
據悉,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是西安某公司法務人員,負責為公司代理一些民事案件。2015年11月27日,高某某在新城區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使用姓名為“高豐”的偽造身份證件復印件代理案件,被法院工作人員當場發現,這份假身份證原件被法院扣押,此后,案件被移送至新城區公安分局。經查,高某某交代,其使用的虛假身份證是五年前通過網絡制售假證人員‘辦理’的,辦理后一直使用的也是這張假身份證,以致于身邊很多人都以為他就叫“高豐”。當辦案人員問高某某為什么要使用假身份證時,他的回答出意料:“其實我都不知道自己為什么使用假身份證。”值得一提的是,高某某本身是法律工作者,竟知法犯法,使自己陷入囹圄。
檢察官提示:自2015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施行后,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此案足以提醒公民們應引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