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呼和浩特市民翟雪婷來到本報反映:“近日,我發現租出去的房子竟然拖欠了水、電、天然氣費用,無法聯系到租客,這樣的情況該怎么辦?”
1月25日,記者聯系到翟女士。據了解,2014年12月,翟女士把一套閑置房屋出租給了一個外地傳媒公司作為其辦公聯絡點。當時雙方簽了約。“支付租金時,我本想收取1000元押金,可是對方以當時沒錢為由就把此事擱淺了。2015年12月,一年的房屋到期后,對方給我打電話稱他們已經回到老家,來不及回來退房,并稱已付清水、電等費。前幾天,我接連收到了270元電費、800多元水費以及210元天然氣費用的催款單,給租客打電話,手機顯示為號碼不存在。”翟女士氣憤地說。
記者在雙方簽訂的協議中看到,乙方為河北浩日健傳媒有限公司,上面手機號無法聯系。
圣泰律師事務所邢偉律師解釋,如果房東找不到租房人,這些費用只能由翟女士自己承擔。在目前的房屋租賃市場上,房東為租房人買單的現象時有發生。為此,邢律師提醒,出租房屋一定要核實租房人的身份證和工作單位,在與租房人簽訂租房協議時,最好約定一定數額的保證金,要查詢水、電等費用的交結情況,防止租房人惡意逃債,造成房東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