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初,市民張子健駕駛自己的轎車到海東路一家餐館用餐。席間張子健詢問餐館老板,老板說該餐館提供代駕服務,可以為他安排一名代駕,代駕費50元需另付,于是張子健就放心喝了幾杯。飯后,張子健付了50元代駕費,由代駕人王某開他的車送他回家。當車行駛至烏蘭察布東街時,由于王某操作失誤,追尾撞上前面的一輛轎車,兩車均不同程度受損。經交警認定,此次事故代駕者王某應負全責。由于張子健車險已到期,也未及時續保,事故發生后,王某支付了被撞轎車的維修費,但是卻不愿再支付張子健車的維修費,且事后手機停機,玩起了失蹤。張子健無奈,找到餐館老板協商賠償事宜,但餐館老板表示:代駕是代駕人個人行為,餐館只是幫忙牽線,所以代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與餐館無關。張子健咨詢:餐館為顧客提供代駕服務,代駕駕車出事故,餐館是否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內蒙古文盛律師事務所律師苗榮盛:
餐館為顧客提供酒后代駕服務,應當認定為餐飲消費服務的延伸服務,是消費行為的延續,是消費者與餐館之間的消費服務合約的組成部分。如果發生交通事故,表明餐館沒有盡到自己將消費者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在肇事車輛沒有上保險的情況下,應當由餐館承擔責任。如果確實是因為代駕司機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餐館在向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之后,可以向代駕司機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