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媒體報道過多起二手房買賣糾紛。最近,家住合肥市瑤海區的楊女士來電反映,她也遇到了這樣的煩心事,而且一拖就是一年多,到現在,自己的錢沒了,房子也沒見著,這讓她心力交瘁。
事情還要從一年前說起。2015年3月,62歲的楊琳跟兒子朱晉決定共同出資,購買一套學區房。當年3月底,楊琳通過中介相中了位于廬陽區的元一濱水城一套面積112平米的二手房,房屋總價為104萬元,一次性付款。3月29號,買賣雙方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合同,楊琳給了對方兩萬元定金。
買賣雙方約定在2015年4月15號前,楊琳將剩余的102萬元存入托管賬戶,并在當日辦理存量房轉移手續。然而,合同簽了沒幾天,賣方突然變卦,讓楊琳加1萬塊錢,否則就不同意賣。合同已經簽定,而且注明了房價,臨時加價,楊琳一時無法接受。眼看就過了約定的4月15號辦理期限。因為已經賣掉了自己的房子,楊琳只好委曲求全,同意補給對方5000元,并約定五天后去辦理過戶。
一周之后,賣方第二次變卦,她以小孩需上學為由,要到8月15號才能過戶給楊琳。不過這一次,賣家同意楊琳可以先搬進去住,楊琳母子倆又一次妥協了。
怕賣方還要反悔,楊琳決定和她簽訂一個協議,然而就在此時,賣方又要求再支付40萬元現金。楊琳覺得,賣家三番五次改變主意,并不誠心賣房,于是聘請律師,將賣家起訴至法院,并申請保全了元一濱水城的這套房產。
一而再再而三改變主意,究竟是為什么呢?記者在合肥市元一濱水城,找到了賣家鄭師傅。
鄭師傅告訴記者,按照合同約定,2015年4月15號前,買家就應該將剩余的102萬元房款存入房產局的托管賬戶,但買家并沒有如約履行,因此是買家違約在先。而楊琳卻表示,因為賣家臨時加價,才導致沒有按照約定時間付款,責任不在自己。
鄭師傅還表示,他賣這套房子是為了換另外一套大房子,他也幾乎是同時與別人簽訂了購房合同,約定一次性付款,由于楊琳沒有如期付款,所以他也沒買到房子。
去年7月份,合肥市廬陽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二手房買賣糾紛案。9月份,一審法院做出判決,原被告雙方要繼續履行合同,同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和律師費。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今年5月份,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判決主文不明,要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廬陽區法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