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原告訴稱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被告則辯稱為民間高利貸糾紛,最終法官通過審查證據,揭開案件真相。
原告要求履行房屋買賣合同 被告辯稱為民間高利貸
2015年底,原告柱某向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訴稱,2014年他與被告明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明某將其位于阜沙鎮的20套商品房轉讓給柱某,合同總價款300萬元。合同簽訂后柱某就分幾次以轉賬、現金方式支付全部款項,然而明某收到購房款后卻一直未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因此柱某請求法院判令明某返還購房款30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18.9萬元。
被告明某辯稱,雙方并不存在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雙方實為民間借貸關系。按照雙方約定,柱某向明某出借300萬元,按每月3.5%標準計付借款利息。合同簽訂后,柱某實際向明某出借268.5萬元,剩余的31.5萬元作為3個月借款利息先行扣減,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實際為借款擔保。
房屋買賣合同關系不成立
市第二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明某于2014年7月22日以出賣方名義在20份房地產買賣合同上簽名并交付給原告柱某屬實,法院予以確認。經查,前述所涉房地產在面積、樓層、格局、坐向等與樓價密切相關的關鍵性指標均有明顯區別,但20份房地產買賣合同載明房地產均以15萬元出售,故前述交易行為明顯違背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等商業交易慣例,雙方是否存在真正交易存疑。同時,房地產買賣合同所涉的房地產當時實際產權人并非明某所有,柱某也未在房地產買賣合同買受人一欄簽名確認。因此,柱某與明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不成立。
雙方爭議焦點在于收條上載明柱某向明某交付現金31.5萬元是否屬實。柱某聲稱現金于2014年7月22日當場交付,明某則聲稱前述款項未交付,實為以借款300萬元按月息3.5%計付且先行扣減的3個月借款利息。
法院認為,雙方明知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雙方除民間借貸關系外并無其他交易或接觸,柱某作為專業投資人無理由不計代價交付款項給第三方無償使用,只是有意回避在借條上載明實際借款利率,反而意圖采取先行計收方式收取借款利息。結合證據及陳述等,法院認定柱某實際未交付現金31.5萬元,前述數額實際應為明某應負擔的借款利息。因此,柱某實際出借款項為268.5萬元。因明某至今未清還前述借款,故柱某有權向其追償。
法院判決被告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向原告柱某清償借款268.5萬元及其借款利息,駁回柱某的其他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民間借貸簽房屋買賣合同并非個案
市第二人民法院東鳳法庭副庭長盧釗洪指出,民間借貸中涉及房屋買賣問題這一現象已越來越普遍、復雜。當前,在房屋價格不斷上漲的情況下,出借人通過這種方式不僅可以獲得借款的高額利息,還可以獲得房屋價格上漲的超額利潤,導致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嚴重失衡。因此,對于此類案件,法官將嚴格依照法律程序,從嚴審查相關債權債務關系,同時運用生活經驗,更深入分析案件,不為當事人的合法表象所迷惑。同時盧釗洪也提醒廣大民眾,在民間借貸過程中,應切實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不可抱有僥幸心理,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