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兩年,招來了3個債主和60多萬元的債務,面對法院的一張張開庭傳票,李先生覺得自己冤大了。近日,他求助長江日報公益律師團,想要擺脫困境。
2012年年初,經朋友介紹認識的李先生和王女士結了婚。2014年年底,李先生先后收到3張法院傳票,才得知妻子在外欠債60余萬元。因妻子在婚后欠債,債主認為是他們夫妻共同債務,就將他也一起告上法庭。
原來,早在2012年8月,王女士以結婚沒錢、家庭急用錢為由,陸續向妹妹借款十幾次共14萬元。2013年,王女士又以家庭生活需要、丈夫工作調動等急需向李先生姑媽借款20萬元。與此同時,在2012年7月至2014年6月,王女士又以類似理由向某公司累計借款25萬元,雖還款53500元,余款196500元未還。
李先生說,婚后他就把家里的財政大權交給了老婆,平時也沒管過日常開銷,對于這些債務毫不知情。隨后,他求助長江日報公益律師團成員、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汪群、張小麗律師。
兩位律師經過調查后表示,一般來講,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如果簡單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會導致一些當事人惡意偽造債務,使婚姻充滿風險。
庭審過程中,王女士稱借款用于結婚期間花費、李先生調動工作、李先生父親治病及家庭開銷,且李先生知道借款,所以要求共同承擔債款。但李先生卻覺得很冤,借條都是王女士寫的,借款也都轉入了王女士的個人賬戶,自己毫不知情。而且結婚時,自己的工資收入加上結婚禮金,減去結婚費用,還有7萬元余額,怎么可能去到處借錢?
汪群律師表示,王女士不能證明借款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也不能證明借款是基于二人的合意,所以沒有理由雙方共同承擔債款。
最終,法院采納了汪群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王女士個人承擔所借債務,并在判決書中有一段非常人性化的說理,“被告王某與李某均有穩定的工作,固定的收入,被告王某應當勤儉持家、量入為出,其在與李某婚姻關系存續不長的時期內大額舉債,不符合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