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25日,吳某以購凈水器為由,向江山農商銀行申請貸款30萬元。借款后,吳某歸還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年借款期限屆滿,吳某尚欠24萬余元本金及1萬余元利息。江山農商銀行經多次催討無果后,于今年7月6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吳某還本付息。為此,吳某四處籌借歸還了24萬元本金及部分利息,但開庭時尚欠700余元本金及5000余元利息。“我早幾年就有貸款,以前數額十幾萬元,這次增加到30萬元。之前還24萬余元我已盡全力了,剩下的本金我會還,利息實在還不上了,要求銀行減免利息。”開庭當日,吳某答辯道,“如果當時銀行別貸我這么多,我也不會虧下去這么深;如果貸款數額少一點,我早湊起來還上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款關系及保證關系合法有效。被告吳某辯稱原告發放的貸款超出其實際履行能力,進而要求減免部分利息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