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業主與物業公司產生矛盾,實在氣不過,一怒之下,便將物業告上法庭,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并有些最終獲得勝訴。昨天,記者從合肥市多個法院了解到近兩年的多起業主維權案,并邀請法官進行詳細點評。
被保安打傷,業主獲賠12萬
合肥市民安某家住廬陽區一小區,2014年8月17日,安某出門時,因為小事與物業保安王某發生口角,被王某毆打,致頭部受傷。經鑒定,安某屬九級傷殘,治療花費共計8萬多元。
法院認為,保安王某遇事不能正確、冷靜處理,采取暴力手段,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有自動投案情節,認定為自首,可減輕處罰;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安某遭受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由王某及物業公司共同賠償。
最終,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一次性賠償安某124146.61元,物業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點評:小區保安作為物業聘請來的安保人員,應以保障業主安全為前提,維護好本區域內安全、有序,盡忠職守,守衛一方,舉止文明,注重禮儀禮貌。物業也應加強對安保人員的管理與素質業務培訓。
業主家積水,物業賠了2萬多
合肥市民陳先生家住蜀山區一小區,2014年7月3日,在外地的陳先生被告知家中有水溢出,回家后發現,污水是從廚房下水管道處回流溢出,廚房櫥柜、室內木地板、墻面、家具均被浸泡,受損嚴重。經物業管理處查看,是該單元下水管道出口處堵塞所致,隨后進行了疏通。
此事導致陳先生損失38100元。陳先生認為,物業疏于履行管理維護上下水管道的合同義務,致該單元下水管道堵塞不能發揮正常功能,進而污水倒灌,導致發生財產損失,其行為顯屬違約,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處物業公司應對陳先生各項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共計2萬余元。
法官點評:陳先生關于物業未履行共用設施的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義務,導致共用下水管因堵塞不能發揮正常功能,屬違約行為的訴訟主張,依法能夠成立,但將共用下水管的堵塞及相應的預防責任全部歸結于物業管理企業,也與客觀情況與公平原則相悖。陳先生作為房屋所有人,對自有房產負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責任。根據被告違約行為性質、造成的損害后果以及各方的過錯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排污管不通,物業要承擔責任
合肥市民周女士居住在蜀山區一小區,在2014年9月,衛生間曾發生過兩次污水溢水情況,周女士認為是由于兩家物業公司交接不力,管理不善,導致公共排污管道不通暢,一紙訴狀將兩家物業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認為,事發時該小區的物業服務由后一家物業公司具體負責實施,室內衛生間公共排污管底部堵塞造成衛生間地漏返水所致。根據后一家物業公司違約行為性質、造成的損害后果及各方過錯程度,酌情確定后一家物業公司對周女士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共計3萬多元。
法官點評:新舊物業公司交接事關業主切身利益 ,為有效減少糾紛,新舊物業公司一定要做好交接,新物業公司接手后,應及時檢查完善小區設施、設備的安全并保障正常運行,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解決。
部門說法)
孰對孰錯,還得看合同
小區業主與物業在哪些方面易產生矛盾?物業管理糾紛如何及時調處?小區業主權利被侵犯時該如何維權?帶著這些問題,新安晚報、安徽網記者采訪了合肥市房產局。
業主維權一定要找準門
“物業管理問題涉及業主、物業公司、開發商等多方。”合肥市房產局工作人員稱,有時候物業糾紛情況比較復雜,往往一些開發商或物業的不合理行為易引起矛盾。“產生糾紛時,物業和業主都認為是對方不對,而這一切其實只要參照業主與物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就很容易界定了。”
“根據《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內容,業主可發現哪些權利被侵犯,或物業公司存在哪些違規行為。”合肥市房產局物業管理處處長祝新長告訴記者,業主維權的途徑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向轄區街道或縣、區、市的物業主管部門反映,另一種則是通過訴訟的手段,也就是法律途徑來解決。
針對業主維權具體該向哪個部門投訴?祝新長說,一般情況下,業主可以找轄區街道,情況比較嚴重的,廬陽、蜀山等四個老城區的小區業主可以向轄區住建局物業科反映,高新區和新站區的業主則可以向轄區建發局物業處反映,而經開區業主則可以到經開區房產中心反映。
祝新長說,近幾年來,合肥市相關部門在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管,包括規范物業服務行為,加快物業管理信息化,以及加強物業承接查驗管理等。
矛盾解決還需多方努力
“小區業主與物業產生矛盾糾紛后,應冷靜對待,避免將矛盾升級,雙方都應具有法律意識。”祝新長對記者說,根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物業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規定,合肥市相關部門已在建立物業糾紛矛盾的調解機制,同時明確屬地管理工作職責,街道(鄉鎮)是所轄區域物業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在縣、區物業管理部門指導下,具體負責本轄區的物業管理工作。
祝新長說,相關部門也在推進物業服務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同時業主的小區自治能力提升以及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和成長也是有效解決物業糾紛的一種途徑。不過要想減少物業糾紛的發生,還需要多方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