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余某體檢時查出肺部有問題,來到合肥一家大型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肺癌可能”,接受了左肺上葉切除術。然而余某最后被診斷為左上肺結核球,余某一紙訴狀將醫院告上法院。
2013年12月25日,余某因體檢發現“左上肺占位”,入住安徽省立醫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左上肺占位(肺癌可能),考慮“小肺癌”。
同年12月31日,余某接受了“氣管內全麻胸腔鏡下左肺上葉切除術”。經檢查,術后診斷左上肺結核球。治療后,余某2014年1月6日出院,共住院13天,發生醫療費21750.84元。余某認為省立醫院因誤診導致其左肺上葉被切除,具有過錯,訴至廬陽區法院,索賠165306.8元。
廬陽區法院委托南京醫科大學司法鑒定所鑒定,司法鑒定意見顯示:根據現有材料,省立醫院對余某診療過程中,肺結核未進行相應鑒別診斷,存在過失,與患者損害后果存在間接因果關系,建議參與度為16%~44%。
另一份司法鑒定意見為:余某因體檢發現左肺上葉占位,住院行左上肺葉切除術,最終顯示是左上肺結核球,余某深呼吸時左肺不適,左前胸壓痛陽性。被鑒定人左上肺葉切除的后遺癥,評定為相當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級傷殘。
廬陽區法院查明,余某育有一女兒,2014年出生。廬陽區法院認為,省立醫院在對余某的診治過程中存在過錯,根據司法鑒定意見,確定安徽省立醫院承擔30%賠償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安徽省立醫院支付余某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合計56898.2元。
省立醫院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請求改判省立醫院不承擔被扶養人生活費。醫院認為,在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中,并不包括被扶養人生活費。另外,余某從事企業經營,而非從事體力勞動,他未提供證據證明喪失了勞動能力,故不應支持被扶養人生活費。
合肥市中院認為,余某的女兒是未成年人,依法屬于被扶養人范疇。而余某因左上肺葉切除的后遺癥,構成九級傷殘,勢必影響其今后的身體狀態及從事工作的能力。近日,合肥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