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8日晚,作為江蘇淮安某駕校教練的劉春林,和準備參加駕考的學員鄧某川和李某入住一招待所。發覺肚子餓了后,劉春林買了“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飲料”,但吃的時候發現果粒嚼不動,抱怨該飲料會“吃死人”。這個過程被一位學員錄下視頻,并放到駕校內部群里傳開。福建晉江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損害商品聲譽罪”批捕劉春林等人。(1月18日《華商報》)
被抓 需要一個解釋
抱怨飲料“吃了要死人”被抓,當事人的妻子至今沒想通,想必沒想通的人還有不少。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即禁止。這是兩個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諺語。對私權力來說,“法無禁止即可為”;對公權力來說,“法無授權即禁止”,兩者是相輔相成的。
劉春林因為抱怨飲料里的果粒拽不斷,“吃了要死人”的視頻被傳上網,就被逮捕了,理由就是涉嫌“損害商品聲譽罪”。所謂損害商品聲譽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由此可見,損害商品聲譽罪的基本點是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捏造”和“散布”二者缺一不可。如果商品確有問題,消費者提出批評,哪怕這種批評對企業帶來負面影響,造成嚴重損失,消費者也不應因此獲罪。
是否涉嫌觸犯法律,應以事實為依據,客觀公正,才能令人信服。就如劉春林幾人的行為,是不是真的“無中生有、憑空虛構事實,并將其捏造的虛假事實以各種形式在社會公眾中宣傳、擴散,對商家的商品聲譽造成損害”,需要進行更加審慎的判斷。只有讓民眾知道抱怨飲料被捕的邏輯,讓民眾明白批捕經得起任何檢驗,沒有什么“莫須有”的主觀認定,而是法治,絕非人治,即使被批捕,當事人肯定遲早會想通,民眾肯定也會想通理解。
但如果毫無解釋,只是因為抱怨飲料“吃了要死人”,就獲罪被抓,不禁讓人有以牙還牙打擊報復地方保護主義作怪的懷疑。孰是孰非,人們希望政府部門要以法治思維責任意識民生情懷推動問題解決,自覺維護法律的尊嚴。童其君
公關 有更好的辦法
從視頻畫面中看出,劉春林是在求證“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飲料”里的果粒拽不斷,隨口報怨該飲料會“吃死人”的。其中,有兩種可能:一是“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飲料”里的果粒的確有問題,二是劉春林對“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飲料”里的果粒拽不斷存在誤解或認知缺陷。但不論劉春林的求證是否準確、科學,涉事企業急于報警抓人,都讓普通消費者無法釋然。
涉事企業其實可以采取更溫和而又能擴大企業知名度的方式回應消費者的質疑。比如,說明“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飲料”里的果粒所以拽不斷的原因,指出椰果肉與其他水果的不同,讓消費者相信果粒拽不斷是可以通過咀嚼處理的。這就使消費者的質疑和抱怨失去了可信度,還能通過媒體做一次免費宣傳。如果能讓食監部門做這件事,就更權威、效果更好了。
當然,涉事企業報警也會擴大知名度,只不過消費者對果粒拽不斷的道理仍然費解。由于消費者對當事人被抓的命運易產生本能的相憐心理,還能激起內在的不服與抵制,影響企業的信譽與產品的銷售。企業與消費者本是一根藤上的兩支花,企業維護自己的主權,捍衛產品的信譽,應顧及消費者的感受。心里沒有消費者,卻讓消費者買企業或者某商品的賬,是不合情理的。
盡管事情的結果仍有待司法部門的進一步調查、審理,但消費者對購買的食品問題提出質疑并吐槽,并不會因此停止。劉春林等人被抓,倒是提醒人們謹慎說話。這對提高食品安全和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都不是什么好事。 卞廣春
●三言兩語
差評成了造謠,這其中的道理是什么?——本色
如今的買家秀為何變得如此有風險了?——李華
不過是一件小事,科普一番也是能解眾惑的,粗暴的一抓了事,實在不盡情理。——張凱
如果不許批評,贊美有什么意義,就這樣的做法,我也給這家飲料差評。——鋒升
消費者不能給消費品差評,多么可笑的事情。——蘭心
商家報案,說明法治意識提升了,但似乎情商不高,容易被懷疑私下有黑幕。——王玫
原本簡單的一件事情,變得這么復雜,原因值得思考。
——開朗
事實 需要更多證據
從目前情況看,福建晉江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損害商品聲譽罪”批捕劉春林等三人,于情于理于法都有點說不過去。
一情。劉春林之所以會說“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飲料”會“吃死人”,前提是基于“果粒嚼不動”“兩手拉拽果粒不斷”的事實。至于說“會‘吃死人’”不過是一句氣話,或者是一句“抱怨”,當屬于人在不如意時的一個正常反應,或當屬于“人之常情”。
二理。如果飲料中的果粒嚼不動和拉拽不斷屬實,說明“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飲料”存在質量問題,起碼產品存在一定的缺陷。作為消費者的劉春林抱怨幾句,發個牢騷,也是有“理”在先,當不屬于無中生有,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
三法。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只有“給他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或“嚴重妨害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導致停產、破產的”或“造成惡劣影響的”,才應予立案。由此可見,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的,必須達到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標準。
所以說,以涉嫌“損害商品聲譽罪”批捕劉春林等三人,還需要拿出更多令人信服的有力證據來。
姚明勝
維權 消費者也有權
在涉事企業報案后,警方對劉春林等三人進行了抓捕。如果此事真像劉春林妻子所言,僅只是劉春林在喝了該飲料后,表達了個人對這一消費品的好惡,那這只能算是消費者給的“差評”,是消費者在行使自己的正當權利,并沒有捏造事實,不應承擔責任。將劉春林等人以涉嫌“損害商品聲譽罪”批捕,就顯得有些小題大做,甚至涉嫌侵犯當事人的人身權、名譽權等權益。
從企業的角度來看,劉春林等人錄制“詆毀”自己的視頻,而且廣為傳播,這對企業的聲譽會造成一定影響。現實中,也確實有一些消費者采取過激的維權方法,致使企業聲譽受損,企業因此產生提防之心也可以理解,但不能因此就輕易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據晉江市公安局辦案民警林文偉稱,按正常程序,劉某等可能面臨判刑。不說三人的行為可能僅只是對所消費商品給“差評”,根本算不上犯罪,而就算三人涉嫌損害商品聲譽罪,要看到,損害商品聲譽罪也僅是一種輕微犯罪,三人需要承擔的應該主要是民事責任,為何辦案民警稱他們要面臨判刑?從報道中來看,劉某等三人在此次事件中,并非受雇于人,也很可能并沒有主觀惡意,除了劉春林,其他兩人還是自己到派出所投案,綜合以上諸點,他們就算涉嫌損害商品聲譽罪,也應得到從輕處理。
執法部門、司法部門對待犯錯的公眾,如果表現得“過激”,那與那些消費者過激的不當維權行為如出一轍,也都不利于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與法治環境;而相關部門掌握公權力,如果“過激”執法,帶來的危害也比普通人要大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