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婚后一方有重婚、婚外情等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2017年2月15日,蕭縣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審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丈夫因為與她人有婚外情,作為過錯方賠償妻子精神損失費10萬元和放棄其它家庭財產。
阿輝與阿雪(均為化名)原是同一家單位的同事,自由戀愛結婚并生育一子,婚后生活20余年,雖沒有太多花前月下的浪漫,日子過的也是平靜祥和。因為單位效益不好,阿輝為了家庭于2014年外出打工,阿雪在家照顧家庭,兒子也于去年考上大學,一切似乎都在朝著好的方向發展。可是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阿輝在外突然有了婚外情,第三者居然是阿雪已經離婚的原弟媳。這個事實讓阿雪實在難以接受,上大學的兒子也批評父親希望其能回心轉意。可是阿輝卻陷入這段感情難以自拔,態度堅決并起訴到法院。阿雪看到難以挽回,最終同意了離婚。因為阿輝的婚外情事實,鑒于對阿雪和家庭造成嚴重的傷害,阿雪要求阿輝給付精神賠償金。蕭縣法院家事合議庭的法官在審理中,對阿輝進行了批評教育,并給其耐心講解相關法律規定,最終阿輝同意賠償阿雪10萬元精神賠償金并當庭給付,所有家庭財產歸阿雪和兒子所有。
離婚案件是家事案件中最常見的案件類型,也是矛盾最容易激化的案件,包含經濟和情感等多重因素,涉及道德層面的出軌等問題社會關注度尤其高,處理不當極易產生負面影響。作為安徽省家事改革試點法院,蕭縣法院家事法官沒有用簡單的一紙判決,而是法理情并重,緩解當事人對立情緒,消除矛盾隱患,積極維護無過錯方的的權益,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