懵逼:買回來住了7年的房子莫名被法院給封了
時間:2017-04-19 | 欄目:熱點關注 | 來源:不詳 | 編輯:蝌索窩pc354.com | 點擊: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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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合肥市民湯某某從他人手中購買一套房子,他支付了所有房款,與對方簽訂了售房協議,并且對《房產轉讓協議》進行公證。然而,多年之后,湯某某卻得知,這一套房子被法院強制執行,房子被查封拍賣。簽了售房協議,給了錢,雖然沒有過戶,但是房產證一直在自己手上,這是怎么回事?湯某某不知所措,向廬陽區法院提起了訴訟。
購買的房子遭查封拍賣
2008年11月9日,束某與湯某某簽訂售房協議,約定束某以40萬元將位于合肥市臨泉路某小區一房產出售給湯某某。
同年12月3日雙方到長豐縣公證處辦理了《房產轉讓協議》公證手續,轉讓協議約定:束某轉讓上述房產,湯某某于協議簽訂之日一次性付清房款40萬元。束某將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及購房發票交付給湯某某,應協助湯某某辦理交付驗收手續,并將鑰匙轉交給湯某某。束某應自房產證辦結、領取之日起30日內無條件協助湯某某辦理該房產權的過戶手續,保證所轉讓房產沒有設定抵押擔保等。束某出具給湯某某收據一張,言明“收到房屋總價款40萬元”。
2009年5月上述房產交付,束某將該房交付給湯某某使用,產權證交給湯某某持有。因為過戶手續一直沒有辦理,到了2012年8月份,束某卻將上述房產證進行了掛失,重新辦理了房產證,并將該房作為向他人借款40萬元的擔保物。
借款人李某某借出40萬,不見束某歸還,于2014年在廬陽區法院起訴束某。法院判決束某償還李某某借款40萬元,并支付利息,李某某對束某位于臨泉路該小區的房產享有抵押優先受償權。
判決后,李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5年10月,法院查封了該房產,并于2016年4月下達了執行裁定書,拍賣束某該處房產。
湯某某在得知后大為震驚,向廬陽區法院提出了執行異議申請,認為該房產為他所有,請求終止對該房屋的執行。法院駁回了湯某某的執行異議。
法院認為售房轉讓協議有效
為了討一個說法,湯某某將束某和李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立即停止對他購買房屋的強制執行,并解除對上述房產的查封;確認他與束某2008年簽訂的《售房協議》、《房產轉讓協議》合法有效,并確認房屋產權歸他所有;判令束某協助他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
廬陽區法院審理認為,從湯某某提供的售房協議、公證的房產轉讓協議及收條等證據來看,公證書具有較高的證據效力,因此對雙方簽訂售房協議、房產轉讓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法院認為,該房產自2009年交付至今,湯某某雖稱他向對方催告要求辦理過戶手續,但一直未實際履行,湯某某未及時通過法律規定的程序主張自己的權利,遲至2016年8月才提起訴訟要求過戶,怠于行使權利明顯,對不能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具有過錯。
另外,不動產物權采取登記生效的原則,因此當事人以房產買賣合同方式轉移物權,應當在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完成后,買受人才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
因本案的情形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情形,故對于湯某某要求確認房產歸他所有,并停止強制執行,解除查封,要求束某協助他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昨日,記者從廬陽區法院獲悉,法院一審判決:確認湯某某與束某簽訂的售房協議、房產轉讓協議合法有效;駁回湯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拍案說法
律師提醒:可起訴賣家違約
安徽天瑞律師事務所桑永標律師提醒稱,買賣合同是債權關系,所有權變動是物權關系。此案中買家雖然簽訂了售房、轉讓協議,也付了房款,但是所有權還沒過戶,房子的物權從法律意義上還不屬于買家,“只有去房產部門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買家才具有該房產的所有權”。
此案中雙方簽訂的協議是有效的,現在由于賣家的原因導致所有權無法轉移,協議無法履行,賣家就涉嫌違約,而且賣家還存在欺騙的行為。桑永標表示,買家可以再起訴賣家違約,要求返還購房款、賠償違約金。
法院受理該案件后,依法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審中雙方矛盾激烈,各執一詞。為查明事實,法院再一次組織雙方進行質證。不料到庭途中,湯某某與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在法院訴訟服務中心電梯間相遇。湯某某推搡對方并拍打其臉部。法警及時控制現場,法官調取了爭執現場的監控錄像,并對該二人作了談話筆錄。鑒于湯某某的行為不當,構成妨礙民事訴訟,法院決定依法對其處以罰款500元(文中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