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部分車主的答案都是不能。查看一下年審攻略,上面也赫然列明:確保車輛沒有電子警察罰單,如有,需要處理后才能年審。
然而,事實上真的是這樣的么?
日前,在禪城,車主陳女士認為年審和“處理違章”是兩碼事,并將市交警支隊告上法庭。案件一審結(jié)果傳來:市交警支隊被法院認定“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需為陳女士補發(fā)年審標識。
值得關注的是,這一紙判決下來,車主朋友們先處理違章再年審的規(guī)則共識,極有可能被打破。
也許你們會問,如果這是真的,為什么車主長期的觀念里,以及年審的宣傳里也始終灌輸?shù)氖牵仨毾忍幚磉`章再辦年審?
我們來看看以下的一條規(guī)定:
《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里的第四十條,“機動車所有人申請年檢前,應當將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正是靠這這一條“規(guī)定”,各地方的車管所就以先處理違章為由強制車主繳納罰款才可以完成年檢。也正是這條“鐵律”,使很多大意了的車主在沒有處理違章的情況下無法完成驗車的最后一步(處理違章會有時間延遲,需提前處理)。
正是這樣一句話:“應當將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于是,依此規(guī)定,各地車管所將違章處理與車輛年檢實行“捆綁”。
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機動車應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gòu)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fā)給檢驗合格標志。”
《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只是部門規(guī)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后者的法律效力明顯高于前者。《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車輛年檢只需提供行駛證和交強險保單即可,除此之外“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這就表明了將違章處理作為車輛年檢的前提條件,這個規(guī)定并不合法,車管所因此拒絕給車輛發(fā)放年檢標,這種行為同樣不合法。
換句話說,違章處理與車輛年檢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車管所督促車主及時處理違章,應該采取其他方式。所以最終法律判定車管所敗訴,在車主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并經(jīng)過了安全檢驗的前提下,給車主發(fā)放年檢標。
我們只能說,這是現(xiàn)行法律里的一個漏洞,小愛也只能溫馨提醒各位車主,針對違章,車主朋友盡量在一個記分周期內(nèi)去處理掉,及時處理違章,也是警醒自己在日常行車中遵紀守法,不要違章。但這絕不是相關部門將年審與違章處理強行捆綁的理由。
相信經(jīng)過法院的判罰,長期以來車管部門規(guī)定“年審需先處理違章”很可能被打破,因為交警做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