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8日13時,程某與妻子在薌城區天寶鎮一出租房301的住處,邀請302號的租住戶汪某(被害人)與其丈夫一起吃飯喝酒,兩家男人也是同事關系。
當天14時,汪某的丈夫去上班,而汪某因喝了五六瓶啤酒而感到頭昏沉沉,就回到自己家睡覺。之后,程某因家中衛生間有人在使用,便到汪某的住處借用廁所。當進入汪某的租房時,程某看到汪某在床上熟睡,便起了邪念,遂伸出雙手偷摸汪某下體,并脫去汪某內褲。正欲行奸時,汪某醒來并大聲喊叫程某妻子的名字。
程某的妻子聞訊趕了過來,從窗戶外看到其丈夫的獸行,便大聲呵斥,程某這才收手逃出汪某的房間,強奸終未得逞。
15時許,汪某的丈夫回來時聽到程某夫妻在吵架,獲知了事情真相后非常生氣,便來到程某家將程某痛打一頓,之后向警方報警。經鑒定,程某的傷情為輕微傷。
案發后,程某和汪某達成和解,汪某出具諒解書表示諒解程某的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程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鑒于程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程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程某具有悔罪表現,遂作出上述判決。